一群無專法保障及約束的勞動群體 - 23萬外籍家庭看護工(圖)


台灣1992以補充性勞動力引進外籍勞工至今已24
就服法52條,規定外籍勞工於三年合約期滿,應離境一日

修法後
1. 雇主à續聘à移工不必強制離境
2.移工à規定時限內à找到新雇主à不必強制離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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